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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刀刀烘焙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刀琼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81MA7CU1HH4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矣旧社区矣旧五组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260号
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澄江市刀刀烘焙屋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在该店操作间操作台上发现2袋安琪高活性干酵母,规格10g/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在该店操作间外橱柜内发现1袋肉松,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保质期6个月;在该店冰箱内发现1袋粉圆(淀粉制品),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8日,保质期9个月;在该店冰箱内发现1袋法采防晕染彩色拉线膏-白色(糖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27日,保质期6个月;在该店冰箱内发现1袋裱花白豆沙,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 经查,澄江市刀刀烘焙屋已办理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2025年1月21已过期,2025年4月2日当事人申请新办小作坊登记申请,当事人2025年1月至5月均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经营性宣传。 上述查获的涉案食品原料放在加工间,作为食品原料不单独出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做生产销售记录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综合上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安琪高活性干酵母、1袋肉松、1袋粉圆(淀粉制品)、1袋法采防晕染彩色拉线膏-白色(糖果)、1袋裱花白豆沙。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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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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