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高新区芳悦楼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秀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291MAE7D7DM1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泰事达路北侧(通达园小区张秀荷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高市监处罚〔2025〕X00038号
经查,当事人在泰州寺巷街道泰事达路北侧(通达园小区张秀荷房屋)从事餐饮服务,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从寺巷吕记蔬菜批发部购进花生米用于油炸,共购进8斤,购进价格为5元/斤。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4.89KG油炸花生米被抽样送检,抽样送检的买样费用为110元。抽检当日,当事人自制油炸花生米已无库存。
执法人员结合当事人的相关陈述,认定本案中不合格自制油炸花生米的总数量4.89KG,按照购进时的单价核算本案货值为48.9元,违法所得为销售给抽样检验人员的自制油炸花生米买样费用110元。
综上所述,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61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