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家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菊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1MAD7DKBA4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华龙大厦1层110-7-3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10048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8日从佳木斯爱玛电动车批发零售商店购进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2辆,型号:TDT4211Z,购进价格:1750元,再以18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均由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抽样基数2辆,检验样品1辆,备用样品1辆备用样品存放于当事人处),至我局立案调查时备用样品已于2024年7月27日由浙江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召回公告进行召回。违法所得50元(1800元-1750元)。
1.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36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当事人转移样品的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四)藏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备样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800元。 上述处罚合并如下: 1、罚款5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共计罚没款5450元。
54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2
集市监处罚﹝2024﹞225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8日从佳木斯爱玛电动车批发零售商店购进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2辆,型号:TDT4211Z,购进价格:1750元,再以18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均由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抽样基数2辆,检验样品1辆,备用样品1辆备用样品存放于当事人处),至我局立案调查时备用样品已于2024年7月27日由浙江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召回公告进行召回。违法所得50元(1800元-1750元)。
1、罚款5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54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