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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黑石镇会友居小吃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迎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40MLR7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磐石市黑石镇新民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42号
2024年4月15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磐石市黑石镇会友居小吃部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营业执照未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仍未将营业执照置于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2024年4月15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磐石市黑石镇会友居小吃部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营业执照未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仍未将营业执照置于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之规定,构成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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