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超立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学刚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7354757286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独立村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市监大处罚﹝2025﹞3号
当事人生产的糖醋蒜在其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注为298mg/100g ,经检测钠含量为1110mg/100g,钠含量误差>120%标示值。
1。没收不合格的糖醋蒜包装袋18780个;2。没收违法所得208。92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2
津宁市监大处罚﹝2024﹞20号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糖醋蒜标注“糖醋蒜(盐渍菜)”的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美味小青椒外包装配料表中少标注了食用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GB7718-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1。没收不合格的糖醋蒜包装袋21900个,没收不合格的美味小青椒包装袋11800个。2。没收违法所得334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