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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陆阳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连新注册资本:16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1747981767P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灵山县陆屋镇生资中转站对面(大卜菜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3-12-20
2013-12-20
(2013)灵民初字第1638号
劳动争议
原告灵山县陆阳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施**、覃**、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49199.3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综执燃罚字﹝2025﹞第1号
燃气用户存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供应站未按规定书面告知用户整改措施;供应站瓶库内防爆管线破损等行为
经查实,灵山县陆阳燃气有限公司存在①三海供应站配送的燃气用户(灵山县鸿福酒楼)存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该三海供应站未按规定书面告知用户整改措施,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②供应站瓶库内防爆管线破损等行为。而你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桂安委办[2025]12号)《关于 2024 年度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发现问题隐患情况的通报》、《协助调查通知书》灵综执燃询字[2025]第1-1号、授权委托书、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灵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股开交款单,并凭交款单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灵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0元
灵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20
2
灵综执罚字﹝2025﹞第20号
存在①储罐区储罐未做基础沉降;②储罐区围堰厚度不足30公分;③视频监控未配置UPS电源;④生产区与生活区未使用实体墙区隔开;⑤.水封井缺少封盖;⑥.充装台未安装摄像头;⑦厂区大门非实体大门;⑧场站生产区内存放大量气瓶;⑨卸车区鹤管接地报警装置失效;⑩存在用户“自提气”行为;⑪人员任命混乱,公司任命文件与双重预防机制上登记的人员不匹配;⑫进入厂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⑬技术负责人无工程师证;⑭安全总监无A证等上述十四项行为
行政相对人于2024年9月30日在灵山县陆屋镇生资中转站对面(大卜菜岭)存在①储罐区储罐未做基础沉降;②储罐区围堰厚度不足30公分;③视频监控未配置UPS电源;④生产区与生活区未使用实体墙区隔开;⑤.水封井缺少封盖;⑥.充装台未安装摄像头;⑦厂区大门非实体大门;⑧场站生产区内存放大量气瓶;⑨卸车区鹤管接地报警装置失效;⑩存在用户“自提气”行为;⑪人员任命混乱,公司任命文件与双重预防机制上登记的人员不匹配;⑫进入厂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⑬技术负责人无工程师证;⑭安全总监无A证等上述十四项行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自治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桂燃气整治办[2024]64号)《关于对钦州市灵山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钦州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钦燃气整治办[2024]34号)《关于印发钦州市落实自治区燃气工作专班挂牌督办灵山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第33-1号、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整)。
90000.00元
灵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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