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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丰氏水果批发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立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03MA175H2B1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3317号万邦批发市场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查,该店2024年9月8日从沈阳市佳颖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次共购进该产品5包(4kg)、单价50.0元/包 共计:250元。销售给四平市铁西区物尔美综合超市柠檬1包(4公斤)、单价16.90元/公斤共计:67.6元。货值金额338.0元,违法所得88.0元。该店经理冯立峰提供沈阳市佳颖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属实。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内容为:四平市铁西区物尔美综合超市经销的柠檬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超市进货渠道是四平市铁东区丰氏水果批发行。10月21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你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涉案柠檬已全部售出。 经核查,你(单位)2024年9月8日从沈阳市佳颖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柠檬5包(每包4kg),单价50.0元/包,共计250元。销售给四平市铁西区物尔美综合超市柠檬1包(4kg)、单价16.90元/kg,共计67.6元。剩余的柠檬均以16.90元/kg的价格售出。货值金额338.0元,违法所得88.0元。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27日,本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四市监罚告〔2024〕24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因你(单位)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视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四市监处罚〔2025〕68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经营,涉案食品是2024年6月20日通过“般果一站式集采平台”采购自龙海市浮宫奕程果蔬专业合作社。该批杨梅购进9件,每件毛重10斤(包含保鲜冰袋),每件杨梅净重5.5斤,每件价格68元,购进单价约为12.36元每斤,共购进49.5斤,商品金额总计612元,平台服务费18元,实付运费22.5元,金融手续费1.31元,实付款653.81元。销售价格为80元每件,每件5.5斤,销售单价约为14.5元每斤,9件商品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20元,违法所得为66.19元。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留存了进货凭据。
当事人经营的杨梅经抽检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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