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宇正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1MA7D771B5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A4幢1-40、2-4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5﹞131号
根据公安部门调查,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当事人涂抹过生产日期的“德高”防水产品共486桶,货值92823元。上述防水产品中,标印了虚假生产日期的共224桶,其中已销售59桶,销售金额11030元;未销售的165桶,货值25873元;仅涂抹了生产日期的262桶,货值55920元。 对于当事人已销售和未销售的上述防水产品,分别作以下认定:1.已销售的防水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之规定,当事人已销售的59桶防水产品的销售金额,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11030元。2.未销售的防水产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已涂抹了生产日期但尚未销售的防水产品共427桶,其货值金额以该防水产品的标价(即销售价格)计算,共81793元。
当事人篡改防水产品生产日期、销售篡改生产日期防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对已销售的防水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030元,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2060元;对未销售的篡改生产日期防水产品,无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40896.5元。合计罚没款73986.5元。
62956.5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