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藏旭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769242279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48委13组(南翼大桥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8
(2024)黑0406民初63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7
2023-12-23
(2023)黑0406民初74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3-07
2023-12-23
(2023)黑0406民初76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3-01
2023-12-23
(2023)黑0406民初74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3-01
2023-12-23
(2023)黑0406民初75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3-01
2023-12-23
(2023)黑0406民初745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3-01
2023-12-23
(2023)黑0406民初75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4-03-01
2023-12-23
(2023)黑0406民初74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4-02-02
2023-12-14
(2023)黑0406民初66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95.96元
民事案件
9
2024-02-02
2023-12-14
(2023)黑0406民初67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1.5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2-02
2023-12-14
(2023)黑0406民初66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与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1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鹤东)煤监管罚〔2025〕01001号
主运第3台带式输送机机头开关处缺少灭火器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条一般处罚的规定
20000.00元
鹤岗市东山区煤矿安全稽查大队
2025-12-24
2
黑(鹤)煤安罚﹝2025﹞5026号
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31m标高采区回风风速传感器报警值设置错误且未设置报警功能;0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要求;综采工作面机道运输机机尾缺少10米防护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40000.00元
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5-12-05
3
黑(鹤东)煤安罚〔2025〕01003号
1.矿井充水性图未及时更新;2.15号层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发出信号点的间距超过15m;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未及时更新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七条第四项;《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
60000.00元
鹤岗市东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5-07-29
4
黑(安监)煤安罚﹝2025﹞157004号
1.综采工作面(15号层浅部区外块)4号皮带机头防护栏处缺警示牌;2.综采工作面(15号层浅部区外块)腰巷顺槽上山下部轨道终端未安设阻车器。
1.综采工作面(15号层浅部区外块)4号皮带机头防护栏处缺警示牌;2.综采工作面(15号层浅部区外块)腰巷顺槽上山下部轨道终端未安设阻车器。 以上事实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壹万捌仟元的罚款(¥18,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
43000.00元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5-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