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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国进日杂百货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牛爱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21MA0JNTFY2M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忻州定襄县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市监处罚〔2026〕2号
2025年11月25日,定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定襄县国进日杂百货批发部销售的柔性暖手器(电热水袋)进行质量抽检。 2025年12月22日我执法队收到定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移交的定襄县国进日杂百货批发部柔性暖手器(电热水袋),报告编号为20251130012D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样品所检验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结构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99-200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24日,我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51130012D),当事人对抽检结果表示认同,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与涉检同批次的柔性暖手器(电热水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 经查,此次涉检的柔性暖手器是几年以前进回来的一批货,当时一共进了5个,进价是12元/个,卖价是15元/个。由于此店主要以销售日杂为主,对于此类型电器产品销售并不快。抽检单位对上述柔性暖手器进行抽检,抽样基数为4个、抽样数量为1个、备样数量为1个,当事人向抽检单位收取15元/个,共计30元。另销售1个,2个送人。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元,货值金额为7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柔性暖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9元; 罚款150元。
150.00元
定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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