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余长安中医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长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DXBNH5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赤水西路长岗安置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罚[2025]27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药品进购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进购情况、进购渠道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现场检查图片10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现场情况、产品信息以及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证明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事实;
证据五:《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接受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证明当事人进购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使用情况、使用有效期限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信用信息概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2025年9月16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27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基于上述事实,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药品过期后未使用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三)、(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罚款0.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