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爱优日用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新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CLEUL26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商城二楼城中城南侧(9-12号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中销售有“香奈儿”标志的商品,经询问得知铁力市爱优日用品商店工作人员于2023年5月21日在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一期亮亮精品进购“香奈儿”标志饰品210件,其中“香奈儿”标志耳饰共30对(60个),进货价为11元/对,售价为15元/对,已售出3对(6个);“香奈儿”标志头绳共15件,头绳进货价为1元/件,售价为2元/件,已售出4件;“香奈儿”标志发卡共100件,发卡进货价为1.5元/件,售价为2元/件,已售出13件;“香奈儿”标志发夹共30件,发夹进货价为8元/件,售价10元/件,已售出4件;“香奈儿”标志发带共5件,发带进货价为7元/件,售价10元/件,没有售出。经计算,货值金额800.5元,违法所得金额30.5元。经营者段新雨提供当时了进货票据,票据上商品品类不显示“香奈儿”等品牌名称,只显示网红抓、网红夹、精品发卡等类别。举报人李文朋当场出具了临时鉴定书、商标证等,后续商标授权人向我局邮寄了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李文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证明,证明李文朋的身份情况。
3.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明商标所有人及授权关系。
4.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8日)及当事人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扣押情况、当事人销售有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进货票据四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6.商标授权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物品扣押的数量和涉案物品的情况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1月18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9.召回公告一份、召回公告公示照片一份、召回总结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召回侵权商品。
10.案件来源登记及请求书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11.协助鉴别通知书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页面截图两张。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2
铁力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中销售有“香奈儿”标志的商品,经询问得知铁力市爱优日用品商店工作人员于2023年5月21日在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一期亮亮精品进购“香奈儿”标志饰品210件,其中“香奈儿”标志耳饰共30对(60个),进货价为11元/对,售价为15元/对,已售出3对(6个);“香奈儿”标志头绳共15件,头绳进货价为1元/件,售价为2元/件,已售出4件;“香奈儿”标志发卡共100件,发卡进货价为1.5元/件,售价为2元/件,已售出13件;“香奈儿”标志发夹共30件,发夹进货价为8元/件,售价10元/件,已售出4件;“香奈儿”标志发带共5件,发带进货价为7元/件,售价10元/件,没有售出。经计算,货值金额800.5元,违法所得金额30.5元。经营者段新雨提供当时了进货票据,票据上商品品类不显示“香奈儿”等品牌名称,只显示网红抓、网红夹、精品发卡等类别。举报人李文朋当场出具了临时鉴定书、商标证等,后续商标授权人向我局邮寄了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李文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证明,证明李文朋的身份情况。
3.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明商标所有人及授权关系。
4.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8日)及当事人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扣押情况、当事人销售有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进货票据四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6.商标授权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物品扣押的数量和涉案物品的情况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1月18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9.召回公告一份、召回公告公示照片一份、召回总结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召回侵权商品。
10.案件来源登记及请求书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11.协助鉴别通知书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页面截图两张。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