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红明家电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小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6FD9XQX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久仰乡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3]83号
当事人于两三年前从凯里购进2台家用燃气灶具,分别是:1、雅兰宝家用燃气灶具1台,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百鑫节能燃具有限公司,产品型号:JZY-98B1,执行标准:GB16410-2007,燃气类别:液化石油气(20Y),额定燃气压力:2800Pa,额定热负荷:4.0KW,出厂日期:2021年8月29日,判废年限:从售出日起8年,无外包装,销售价145元/台,进货量1台,无熄火保护装置。2、韩彩家用燃气灶1台,生产厂家:永康市韩彩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16410-2007,无外包装,销售价120元/台,进货量:1台,无熄火保护装置。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共计265元(1台×120元/台+1台×145元/台=265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进销货票据及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有悔改表现,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剑市监强制〔2023〕71号1份,财物扣押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剑市监延强字〔2023〕14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分,证明我局已通知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情况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六: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7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该店的负责人在现场参与、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事实。
罚款0.026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65.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