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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少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2MAN534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龙鸣南路7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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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4〕1238号
经查明: 当事人系一散装白酒经营者。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自行收购青梅,并将其置于瓶子里密封用散装白酒进行浸泡酿造,共酿造青梅酒1瓶。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自行收购杨梅,并将其置于瓶子里密封用散装白酒进行浸泡酿造,共酿造杨梅酒2瓶。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自行收购桑葚,并将其置于瓶子里密封用散装白酒进行浸泡酿造,共酿造桑葚酒1瓶。上述自酿果酒均被当事人放置在店内进行销售。至2024年7月18日案发,当事人共酿造上述杨梅酒2瓶、青梅酒1瓶、桑葚酒1瓶,准备以50元/瓶进行销售。2024年6月27日的时候,当事人销售10元杨梅酒给一个消费者。
本局认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自酿果酒,其行为已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食品种类单一,数量少,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符合从轻处罚之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自酿酒,并处罚如下:1、没收杨梅酒2瓶、青梅酒1瓶、桑葚酒1瓶;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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