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习水县沙岩山泉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英雄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MA6DKAUT4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仙源镇金桥村大坪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罚[2025]23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照等资料,证明该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黔紫峰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属不合格产品,且已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和现场未发现有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时间、数量、货值金额、销售情况以及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食品召回、后续整改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召回不合格产品,且当事人已收到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和《6月份产品生产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瓶装的数量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且整改后产品合格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部《7月份设备/场所清洁消毒记录表》、《空桶消毒关键控点记录》,当事人提供的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培训记录,证明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清洁消毒工作及人员培训的事实; 证据十:通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一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按印、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23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且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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