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天兵水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天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BW0DK5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高城镇大桥村十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3〕128号
现查明:2023年3月2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水泥制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在用的出厂编号为020308C4735的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随县市监限提﹝2023﹞7号),要求其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在用的特种设备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规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厂编号为:020308C4735)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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