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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爱客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60MB3K0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14-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3)484号
2023年5月30日,市药监局传来熊豪实名举报材料,反映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销售药品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会议室及员工办公桌上发现培训资料,另在经营场所内发现8瓶至宝三鞭酒,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药酒进行了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扣押文书。 当事人设立于2019年11月20日,主要从事电视购物活动,法定代表人为刘欣,实际控制人为刘欣的哥哥刘志。2020年初,刘志从互联网上了解到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经过调研,认为中亚公司的系列药酒产品具有市场潜力,产生了代理经营的想法。由于没有药品经营资质,2021年3月,刘志联系重庆鹏英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英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华(身份证号:513001196906080315),协商药酒代理经营事宜。经过实地考察,鹏英公司同意开展中亚牌系列药酒经营项目,并于2021年11月与中亚公司签订《鹿茸参鞭酒经销合同》,获得中亚牌鹿茸参鞭酒全国代理权。2022年1月,鹏英公司与刘志签订《项目联营协议书》,约定从2022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由刘志全面负责中亚牌鹿茸参鞭酒项目的运营工作,承担所有项目费用。由于刘志没有资金,项目费用由鹏英公司先行垫付,并按月向刘志收取1分利息。所有项目费用均通过鹏英公司的账户进行支付结算。同时,鹏英公司与当事人签订《药品推广、咨询、运营合同》,授权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策划、推广、运营中亚牌系列药酒。为提高销量,2022年11月,刘志又引进了中亚牌至宝三鞭酒、至宝三鞭丸两款产品。关于鹿茸参鞭酒签订的相关合同,同样适用于至宝三鞭酒和至宝三鞭丸。 当事人经营的中亚牌系列药酒,主要通过电视广告渠道销售,相关电视广告由河南灼华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制作(获得了药品广告批文),并由鹏英公司对外发布。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拨打电视广告中的订购电话(4000238008),电话号码会储存在当事人的电脑中,再由当事人的客服人员向消费者回拨电话,介绍产品信息,促成交易达成。当事人收集确定购货的消费者信息,反馈给鹏英公司。鹏英公司将药酒和订购信息发给乾祜康药房(重庆)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为周明华),再由乾祜康药房连锁公司旗下的药房向消费者发货。货款由快递公司代收后转到乾祜康药房员工的银行卡中。 据调查,上述药酒产品主要面向中老年消费群体,其中鹿茸参鞭酒原价398元/瓶,活动期间半价进行销售。至宝三鞭酒原价是159元/瓶,活动期间优惠价格为59元/瓶,且买5瓶加1元多得1瓶,买10瓶加3元多得3瓶。至宝三鞭丸是2023年2月份引进销售的,销售价格为398元/盒。截止到2023年5月,鹏英公司共购进鹿茸参鞭酒20640瓶、至宝三鞭酒84000瓶、至宝三鞭丸340盒。销售鹿茸参鞭酒20285瓶、至宝三鞭酒74179瓶、至宝三鞭丸273盒。 另据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产品培训》、《鹿茸参鞭酒咨询问答服务流程》、《活动方案》、《问题解答》、《至宝三鞭药酒百问百答》、《至宝三鞭丸》、《至宝三鞭酒销售流程》等资料,是当事人的销售主管根据电话销售经验制作的,用于员工销售话术培训。材料中关于中亚牌系列药酒的相关描述,如“销售的药酒为纯中药产品,对身体没有任何副作用”,“您有高血压的话可以喝,稍微减点量喝2瓶盖就可以了,还可以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放心购买,放心使用,酒是纯中药的,没有任何副作用……高血压、糖尿病、前列腺增生都是可以吃的”。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均有使用。因无法分辨已销售的药品是经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还是消费者因其他原因购买,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与鹏英公司签订有《药品推广、咨询、运营合同》,主要负责药品策划、推广、运营,并未参与进货、发货和收款等经营关键环节,不存在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 当事人促销活动为“买5瓶加1元多得1瓶,买10瓶加3元多得3瓶”,不宜认定为赠送药品的行为。 当事人通过向消费者拨打电话的方式,对药酒进行宣传。药酒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有“不良反应尚不明确”,“注意事项:年老体弱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提高销量,对药酒的性能和功能作虚假的宣传,宣称“药酒是纯中药的,没有任何副作用……高血压、糖尿病、前列腺增生都是可以吃的”,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罚款200000元。
责令消除影响
200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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