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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鑫安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传枝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7QFA3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四路480号门面房2-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4
(2024)新0106民初7287号
追偿权纠纷
哈密市晨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易**,乌鲁木齐鑫安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4)80号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 (1)2019年至2024年你公司分别从乌鲁木齐鑫宏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哈密市晨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龙州易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梁山云驰工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共购进110辆全部为重型货车(包含牵引车及挂车)。取得上述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115份(其中作废5份),金额合计30,874,513.27元,税额合计4,013,686.73元,价税合计34,888,200.00元。 经核实,你公司除去计入固定资产核算22辆车,其余88辆车均销售完毕,其中57台车辆未在账簿上反映销售收入情况,造成2021年少计收入3,016,474.67元,应补缴增值税 343,192.46元,2022年少计收入1,096,899.88元,应补缴增值税38,510.13元,2023年少计收入11,517,448.74元,应补缴增值税1,477,089.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之规定,造成2021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343,192.46元,2022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8,510.13元,2023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477,089.41元。 (2) 上述违法事实虚增了你公司2022年4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你公司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为980213.49元,2022年5月应申请留抵退税金额应为980213.49元,通过隐匿收入骗取的留抵退税额为 158075.65元,故通过隐匿收入骗取的留抵退税额为 158075.65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你公司应缴回留抵退税额为1,138,526.19元。 (3)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2021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343,192.46元,2022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8,510.13元,2023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477,089.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
违规少计收入,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
1170951.84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09
2
新乌经交执运罚普(2024)1117号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