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华云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可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ATPK74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溪县鄂陕大道(老技校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6
2021-09-03
(2021)渝0237民初3833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左可云与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7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271号
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7月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辩称,沙茶火锅酱,当事人称是亲戚旅游时,在旅游地购买的特产赠予当事人的,非餐馆经营用食材,香辣鱼头酱、剁椒贡菜(酱腌菜)是当事人自己食用的,不是用于经营的食材。
经核查,当事人辩称的沙茶火锅酱是亲戚赠送的旅游地的特产,有微信聊天记录、收货物流图片等资料佐证,本局予以采信;香辣鱼头酱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11日在抖音商城购买的,购进了2瓶,购进价格:4.95元/瓶,食用了1瓶,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剁椒贡菜(酱腌菜)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4日在拼多多上购买的,购买了3瓶,购进价格:3.5元/瓶,食用了2瓶,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的生活区与经营区未作区分,自用食材与经营用食材混放,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菜单中无使用香辣鱼头酱、剁椒贡菜(酱腌菜)为原料的菜品,对当事人辩称的香辣鱼头酱、剁椒贡菜(酱腌菜)不是用于经营用的食材,本局予以采信,于2026年7月15日对上述三种食品解除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土豆粉条(淀粉制品)是当事人制作菜品青椒土豆粉的食材,于2026年1月15日在拼多多平台多多买菜上购买的,购买了5袋,购进价格:0.798元/袋,使用了2袋,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无库存。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149号),要求当事人三日内向本局提供涉案食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销售(使用)明细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供了上述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购进票据,无法提供销售(使用)记录台账。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39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使用)记录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土豆粉条(淀粉制品)3袋];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