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田二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维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C120L71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松江路与汉口大街交汇处西广小区南区7号楼南行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罚〔2023〕98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11月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25日于绿园区粮油批发市场农贸厅104号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10千克,进货价为2.3元/千克,售价4.48元/千克。截止案发时止,该批次韭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保存销售凭证、产地证明、供货商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供货商曾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对不合格韭菜来源无法继续追溯。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当日发出召回公告,未能召回相关食用农产品。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11月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25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10千克,进货价为2.3元/千克,售价4.48元/千克。截止案发时止,该批次韭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供货商曾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来源无法继续追溯。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未能召回相关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经检验不合格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违法菜品数量较少,在案发之后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了解案情,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念其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针对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警告。综上所述,办案机构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8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3-09-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