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三毛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永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02MA0PBW5W0Y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博雅小区底商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28
(2019)内06民初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东胜区三毛综合超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3-28
(2019)内06民初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东胜区三毛综合超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3-28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东胜区三毛综合超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4
2020-04-15
(2020)内知民终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东胜区三毛综合超市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2-28
2019-06-10
(2019)内06民初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胜区三毛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2-24
2019-06-10
(2019)内06民初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胜区三毛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东市监处罚〔2024〕178号
通过对东胜区三毛综合超市现场检查,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0172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该不合格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明和《内蒙古熠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知:
1.东胜区三毛综合超市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
2.2024年5月14日该单位接收到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生产日期2023.06.06批次不合格赤砂糖《检验结果告知书》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01723后,该单位立即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并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同时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
3.该单位现场提供了该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明和该批次赤砂糖的《内蒙古熠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不合格赤砂糖是从东胜区天雄调味食品批发销售中心购进的。购进了10袋,销售价格3.5元/袋,货值金额:10袋×3.5元/袋=35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5元。
该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 35884-2018《赤砂糖》的食品的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35元,但是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综上所述,对东胜区三毛综合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 35884-2018《赤砂糖》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伍元(35元)
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2
(鄂东)市监处罚【2023】422号
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
-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