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新光供销经理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玉生 | 注册资本:3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1039347545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北辰区西堤头乡西堤头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7-21
2016-07-21
(2015)辰民初字第6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新光供销经理部与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6117.05元
民事案件
2
2015-11-27
2015-11-27
(2015)辰民初字第60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新光供销经理部与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96117.0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31号
当事人从天津市北辰区金鹭星卫浴经营部购进7个花洒产品置于店内销售,购进价格为9元/个,产品外包装无厂名厂址并且未标注水效标识。上述花洒属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中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但实际未标注水效标识。当事人共售出7个上述花洒产品,销售价格为14元/个。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和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8元,违法所得35元。
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1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