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蛟川福上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GW4D46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渡驾桥村五里牌菜场大楼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5〕116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称于2025年2月28日从江北路林市场某摊位处购进散称鸡蛋52kg,采购价格为3.3元/kg,共计171.6元,当事人于采购当日上架销售,至3月5日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8.76元/kg,共计销售455.5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散称鸡蛋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相关检验报告。2025年3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散称鸡蛋(购进日期:2025-02-2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数量为2.584kg(其中备样数量为1.21kg),买样价格8.76元/kg,共计22.64元,利润为14.11元。2025年4月2日,本局接到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202501742),报告显示,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散称鸡蛋(购进日期:2025-02-28)氟苯尼考项目实测值26.5μg/kg,该项目的标准指标为≦10μg/kg,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并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认同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2025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散称鸡蛋全部售出,无库存。本案散称鸡蛋货值为22.64元,违法所得为14.11元(按抽样数量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散称鸡蛋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之前未有过相同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11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采购散称鸡蛋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警告。
2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