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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正美跃茶业(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学美注册资本: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4MADTW5EM4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景谷镇茶苑社区六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5〕51号
该批次茶叶为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订购,共130kg,按照网上下单情况进行称重包装并自行打印粘贴标签,共计销售27单,销售金额980.30元,未包装销售的毛茶剩余81.05kg。
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80.30元; 2.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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