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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寿果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382MA7EPRM457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韶山市红日机动车检测站8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9
(2023)湘0382民初6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百寿果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高小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韶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4
2025-02-24
(2025)湘0382民初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百寿果食品有限公司与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韶市监处罚﹝2024﹞22号
2024年1月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岳阳市岳阳楼区启瑞超市经营的食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由当事人生产、岳阳市岳阳楼区启瑞超市经营的“核桃味花生(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和“蒜香味花生(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2024-03-J300493、№:A2024-03-J300494的《检验报告》各一份。2024年2月18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平台食品安全核查处置任务,2024年2月18日,本局对位于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韶山市红日机动车检测站8栋)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检批次及同类型产品库存,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交了进货商资质、原料生花生的进货记录,涉检花生的生产记录,以及涉检批次花生的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原料生花生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另发现,当事人在生产涉检批次花生时,对涉检批次的原料生花生进行了留样。本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以及权利义务,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交复检申请。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至本案调查终结,召回涉检批次共计2件。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将剩余库存原料生花生送样至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论为合格。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将涉检批次原料生花生的留样,送至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2024年3月4日,该院出具NO:A2024-03-W00364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将库存原料生花生制成成品“核桃味花生”“蒜香味花生”“陈皮味花生”后,送样至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涉检食品的原料生花生系从供货商“扶余市新站乡王录村长城农产品购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火锅农副城六区五栋1号的经销点购进,购进原料生花生时,当事人仅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未查验原料生花生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涉检食品的原料生花生125kg,购进单价8.8元/kg,支付原料生花生货款1100元,原料生花生的生产批次20231210、20231125。上述两批次原料生花生留样经当事人送检确认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料生花生共125kg,其中0.675kg用于留样,剩余部分全部投入生产,因生产工艺存在原料损耗,故125kg原料花生制成成品100kg。具体如下:2024年1月1日,当事人使用20231210批次的原料生花生生产成品“核桃味花生”,规格每箱净重5㎏,生产6箱,共计生产30kg,2024年1月4日,当事人使用20231210批次的原料生花生生产成品“蒜香味花生”,规格每箱净重5㎏,生产6箱,共计生产30kg。2024年1月4日,当事人使用20231125批次的原料生花生生产成品“原味花生”,规格每箱净重20㎏,生产2箱,共计生产40kg。上述“核桃味花生”6箱和“蒜香味花生”6箱全部销往岳阳楼区启瑞超市,售价73元/箱,货值金额876元;原味花生系散装销售,售价为11.5元/kg,销售对象已无法核实,货值金额460元,综上,涉案货值总计1336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采取了厂区张贴《召回公告》和微信联系等方式对对涉案批次食品进行召回,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共计召回涉检批次的核桃味花生和蒜香味花生各1箱,召回产品货款146元已退还给经销商,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190元。3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说明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在购进食用农产品原料过程中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到位所致。同时,当事人生产的其他批次成品花生经检验合格。
1、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的蒜香味花生1箱与核桃味花生1箱;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圆整(¥1190.00);4、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壹佰玖拾圆整(¥5190.00)
4000.00元
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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