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元丰豆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鹏 | 注册资本:261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7B5MF2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商贸物流产业园东四路南侧前进路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14
2019-09-28
(2019)新2901民初4194号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福瑞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元丰豆制品有限公司、万**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食罚〔2023〕227号
2023年7月31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HBJC-BG-7954G),检验报告显示阿克苏市******店于2023年7月10日经营销售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0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法对阿克苏市******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阿市市监食罚〔2023〕162号),目前该案件已结案。执法人员在对涉案豆芽进行溯源调查期间,阿克苏市******店提供了该批涉案豆芽的进货票据,票据显示该批涉案豆芽是2023年7月10日从阿克苏******有限公司购进。
2023年9月18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豆芽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发现车间共有32个生产豆芽的器皿(器皿为空),在车间内存放有1瓶已开封使用的“液体药水”,在检查库房时发现有1瓶未开封使用的“液体药水”,以上2瓶“液体药水”为白色塑料瓶盛装,瓶身无标识标签,有明显刺鼻气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人员分工情况等方面开展调查,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张***、车间主任助理冉*、负责生产豆芽的员工李**进行询问调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柯市监案移〔2023〕05号)及附件(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HBJC-BG-8664G)。检验报告显示柯坪县柯坪镇民****超市于2023年8月9日经营销售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移送函载明柯坪县柯坪镇民****超市经营的不合格豆芽购自阿克苏市****配送中心。执法人员对阿克苏市****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提供的不合格豆芽的进货票据显示该批涉案豆芽是2023年8月8日从阿克苏*****有限公司购进。
本局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当场对2瓶“液体药水”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发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阿市市监强制〔2023〕67号);2023年10月20日,阿克苏****有限公司的张**委托郑**向我局提供了2瓶已开封的液体(1瓶无色、1瓶淡黄色),我局制作了证据接收清单;同年10月23日,阿克苏*****有限公司的冉逵委托郑**向我局提供了6瓶未开封的液体(3瓶F1、3瓶F2),我局制作了证据接收清单。
经调查,当事人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核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项目是豆制品。
据阿克苏*****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助理冉*交待,2023年6月6日,其在公司的授意下通过添加微信
1、没收违法所得356元(叁佰伍拾陆元);
2、没收违法生产原料10瓶“液体药水”;
3、处以顶格150000元(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15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