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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谜甲化妆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卓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32756924XR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中路11号212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029号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研究院报送异常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0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夏东一路87号3栋501房的广州市谜甲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恩妮诗甲油胶(净含量:15ml 批号:CH25051101 限期使用日期:2027.05.10)备案信息,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我局决定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5月3日与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恩妮诗甲油胶(净含量:15ml 批号:CH25051101 限期使用日期:2027.05.10)50支,购进单价为***元/支。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店铺“广州市谜甲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销售,共销售50支,其中18支已成功召回,线上已进行退款,并将产品退回厂家销毁处理。其余32支未能召回,销售单价为9.5元或10.5元每支,销售金额共计316元。上述产品标签印有“ 产品名称:恩妮诗甲油胶 成分:甲基丙烯酸二乙氨基乙酯/HEMA/甲基丙烯酸全氟己基乙酯交联聚合物、丙烯酸(酯)类共聚物、丙烯酸(酯)类共聚物/聚二甲基硅氧烷共聚物、聚氨酯-10、CI77007、CI77891 功效:美化、修饰指(趾)甲 使用方法:用毛刷取少量本品均匀涂抹在指甲甲面后,使用美甲灯照射30至60秒。 经销商:广州市恩妮诗美甲用品有限公司 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31号2栋301室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99”等内容,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对于化妆品的定义。且该产品非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产品为普通化妆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有效备案信息,标签标示的经销商广州市恩妮诗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否认该产品由其经销,当事人也供述未交由广州市恩妮诗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经销,该产品属于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经销商”、“备案人”为虚假内容,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进货查验资料,故计算违法所得时对当事人的购进成本不予扣除,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为316元,货值金额为493.75元。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使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恩妮诗甲油胶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备案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系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五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其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考虑到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行业高度集中,为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16元;二、罚款10000元。 针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16元;三、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共计2031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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