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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齿尔康口腔诊疗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洪斌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5MA6NQKJ81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融合新城B217-18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姚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在姚安县栋川镇融合新城B217-18商铺从事口腔诊疗服务。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当事人在口腔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进行价格活动时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重复收费的行为: 1、向患者收取根管预备费用同时收取根管消毒费用,共涉及违规向患者重复收费2人次,违规多收患者自付部分金额220元。 2、向患者收取根管内固定术费用同时收取根管预备费用,共涉及违规向患者重复收费27人次,违规多收患者自付部分金额3930元。 综上,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采用上述重复收费的方式,违规向患者多收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共计4150元,涉及患者29人次,获违法所得4150元。2026年1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上述患者个人自付的价款4150元依法进行退还。截至2026年2月6日,当事人已向患者退费29人次,退费金额为4150元,重复收费价款已全部退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 一、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4150元。 罚没款合计4150元。
4150.00元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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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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