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太白县谢家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大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31MA6XBY801T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太白县再就业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5〕12号
2025年5月7日,我局委托陕西亿德丰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超市当日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05-06)桑葚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该批次桑葚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桑葚的被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23日上午我局2名执法人员将该批次桑葚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一同送达至你超市内,针对你超市销售不合格桑葚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你超市有被检批次桑葚,你超市当事人邹大荣对上述被检批次桑葚的检验结果无异议,自愿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超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桑葚。 2025年5月26日,我局对你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桑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3日,调查人员对你超市经营者邹大荣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截止2025年6月13日,我局对你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桑葚的情况已调查终结,涉案批次桑葚无召回情况,也无食用者反映不良情况,你超市经营者邹大荣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桑葚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查,你超市2025年5月7日经营的桑葚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情况属实。 另查明,你超市上述涉案批次桑葚是2025年5月6日从宝鸡市陈仓区车站裕丰精品水果行购进,购进总量为5kg,购进价为13元/㎏,零售价为30元/㎏。截止2025年5月8日,该批桑葚已无剩余。涉案批次桑葚货值总金额是150元(5kg×30元/㎏),违法所得也是150元,我局已将宝鸡市陈仓区车站裕丰精品水果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桑葚的违法线索向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移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XBJ2561033177130004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该案的由来。 2.编号为C20250220的《检验报告》证明你超市被检批次桑葚为不合格产品。 3.《现场笔录》证明你超市的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以及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桑葚的事实予以认可。 4.你超市出具的涉案批次桑葚《召回公告》证明你超市已于2025年5月23日及时履行了召回义务。 5.你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超市具有经营水果的主体资格。 6.邹大荣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超市经营者及现场当事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 7.《询问笔录》证明你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桑葚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8.你超市涉案批次桑葚的购进票据证明你超市涉案批次桑葚的购进信息。 9.你超市提供的涉案批次桑葚的《检验结果报告单》、供货方宝鸡市陈仓区车站裕丰精品水果行的《营业执照》打印件证明你超市已履行了涉案批次桑葚进货查验义务。 10.你超市出具的《减轻处罚申请》证明你超市提出了减轻处罚申请。 2025年6月2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你超市送达了太市监罚告〔2025〕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你超市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公司享有的权利,你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超市2025年5月7日经营的桑葚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违法事实,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桑葚的违法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1、没收涉案桑葚的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500.00元。
500.00元
宝鸡市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