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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谷之冠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大海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MA2T5D6R95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台创园新竹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市监处罚﹝2025﹞936号
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其登记住所地从事糕点类产品生产活动。 2025年8月2日,当事人完成被抽检产品咸蛋黄糯米锅巴的生产工作,生产完成后全部销往其襄阳经销商处。2025年10月16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咸蛋黄糯米锅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1月10日,本局收到关于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SP2025100199)。该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咸蛋黄糯米锅巴40箱(规格:3公斤/箱),共计120公斤,调查期间召回了9.6公斤,出厂价为36元/箱(12元/公斤),成本为34元/箱(11.33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440元。经计算,当事人共计赚取违法所得73.968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并在整改完成后将产品送至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大肠菌群和过氧化值检测验证,检测结论为合格。 经查询,2025年12月8日,当事人因生产酸价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编号:庐市监处罚〔2025〕751号)。
1;罚款叁万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叁元玖角柒分。
35000.00元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2
庐市监处罚﹝2025﹞751号
当事人生产大肠菌群和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3.5.2微生物限量(大肠菌群)、3.3理化指标(酸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84元;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41.6元;4、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