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应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27MA5KBT003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营盘小区3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07
(2021)桂0821民初5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莫**
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
平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0
2021-09-24
(2021)桂0821执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莫**、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应急罚﹝2023﹞8号
未建立并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
2023年4月11日,国家矿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凌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凌云县加尤镇陇旺石灰岩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凌云县加尤镇陇旺石灰岩矿未建立并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二)《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凌应急现决〔2023〕1号)、(四)唐子顺、王应端、王道辉《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3份。(五)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26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凌应急告〔2023〕8号)为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后督察。
20000.00元
凌云县应急管理局
2023-07-18
2
凌应急罚﹝2023﹞7-1号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3年4月11日,国家矿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凌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凌云县加尤镇陇旺石灰岩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凌云县加尤镇陇旺石灰岩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二)《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凌应急现决〔2023〕1号)、(四)唐子顺、王应端、王道辉《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3份。(五)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26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凌应急告〔2023〕7-1号)为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4.5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后督察。
45000.00元
凌云县应急管理局
2023-07-18
3
凌应急罚﹝2023﹞7-2号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3年4月11日,国家矿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凌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凌云县加尤镇陇旺石灰岩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凌云县加尤镇陇旺石灰岩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二)《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凌应急现决〔2023〕1号)、(四)唐子顺、王应端、王道辉《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3份。(五)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任命书》。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26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凌应急告〔2023〕7-2号)为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后督察。
20000.00元
凌云县应急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