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孙氏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英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3MA5YW7GC0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28号附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忠县市监处罚〔2026〕19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04月27日成立并办理《营业执照》,于2020年05月25日更换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YW7GC0B;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更换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DB031000156,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7日,核准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28号附26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2025年5月7日,当事人以55.36元/公斤的价格从杏仁医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处购进了0.5公斤中药饮片佛手,该药品信息如下:产地:广大潮州;产品批号:2503006;生产日期:2025.03.03;保质期:36个月;生产企业:河南金方源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后将该药品放在经营场所内以0.1元/克的单价对外销售。2025年6月4日,当事人以54元/公斤的价格从杏仁医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处购进了1公斤菊花,该药品信息如下:产品批号:250201,装量:0.5kg/袋;生产企业:成都鹤祥天药业偶像公司;生产日期:2025.02.17;保质期:36个月。当事人购进后将该药品放在经营场所内以0.1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以4.54元/条的价格从重庆杏仁医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处购进了20条蜈蚣,当事人购进该中药饮片后将其放置在一透明瓶中,瓶身无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购进后将该药品放在经营场所内以6元/条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025年10月9日,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其在当事人购买到的中药饮片蜈蚣不符合炮制工艺,为劣药。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28号附26号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第一层的药品阴凉柜从下往上数第5层发现中药饮片蜈蚣没有去除竹签,根据《中国药典2025版》对蜈蚣炮制工艺的规定,中药饮片蜈蚣应当用竹片插入头尾,绷直,干燥。用时去竹片,洗净。执法人员发现的中药饮片蜈蚣符合炮制工艺、但该中药饮片的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第二层阁楼的中药柜的抽屉中发现2种中药饮片生虫变质。同日,本局对在当事人经营所内发现的没有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以及生虫变质的中药饮片以渝忠县市监强制〔2025〕019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编号为忠县市监限提〔2025〕07102301号的《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上述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蜈蚣和生虫变质的中药饮片佛手、菊花的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及当事人的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没收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蜈蚣(剩余14条)、没收生虫变质的中药饮片佛手(剩余382.3克)、没收生虫变质的中药饮片菊花(剩余251.2克);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