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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盐官镇晶琪迪理发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1MA2F10DD9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宣德路3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3〕1335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17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宁市盐官镇晶琪迪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店内一楼理发镜柜台上发现:卡丝兰烫发液,净含量120ml×2,生产日期2020年9月6日,保质期三年,到期日期2023年9月5日,数量4盒;在二楼洗头间洗发台边发现:康艺护发素,净含量5000ml,生产日期2021年5月22日,保质期二年,到期日期2023年5月22日,数量1瓶;另在二楼货架上发现:嘉瀛染发膏,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20年7月12日,保质期三年,到期日期2023年7月12日,数量5盒。上述3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化妆品为当事人给顾客使用,不单独销售,上述卡丝兰烫发液进价12元/盒,康艺护发素进价25元/瓶,嘉瀛染发膏进价8元/盒。本案涉案货值共计113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卡丝蓝烫发液4盒、康艺护发素1瓶、嘉瀛染发膏5盒;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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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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