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学看护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微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B10K44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A区6号楼2单元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503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新兴区忠波猪肉店购进当日猪肉5斤,进货价13元/斤。当事人承认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没有履行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5、“采购猪肉”、检验、检疫、复印件各一份,七台河市新兴区忠波猪肉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视频刻录光碟,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资质合法有效。”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查验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五)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