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天庄烟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帅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1MAB0JK769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小区10号楼3单元301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3﹞第75号
2023年5月6日14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小区10号楼3单元30114“天庄烟酒行”依法进行日常检查,向当事人张帅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中华(双中支)共计1个品种21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张帅营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新烟存通字[2023]第2031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张帅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帅营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3年4月初在周围几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按照询问笔录当事人交代描述)。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帅营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2023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张帅营违法进货总额为10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物品拍照留存);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涉案卷烟登记表。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500元10%的罚款计105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个品种21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050.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