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念朋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念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NH34Y1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山秀路中段东侧崇左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一楼蔬菜类184-2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27号
肖念朋于2018年11月在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山秀路中段东侧崇左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一楼蔬菜类184-2号摊位从事蔬菜经营活动,已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3月7日,我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肖念朋经营的蔬菜摊进行监督抽检,由胡琼生、罗少峰负责抽样,共计抽取西红柿、生姜、茄子、韭菜、豆角、小米椒、洋葱、土豆、青瓜、青椒十种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2023年3月31日,我局接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三份,《检验报告(No:BFSQD030081022C)》显示抽检的生姜的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BFSQD030081024C)》显示抽检的韭菜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BFSQD030081025C)》显示抽检的豆角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不合格的生姜是以8元/千克的价格从江南四小后面的临时批发市场购进5千克,并以1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不合格的韭菜是以6元/千克的价格从临时批发市场购进5千克,并以8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合格的豆角是以12元/千克的价格从南宁海吉星的批发老板处购进5千克,并以14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只索取了南宁海吉星的批发老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索取其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单和其他材料。2023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姜、韭菜和豆角已经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收入为160元、除去损耗、利润为29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1份、肖念朋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袁金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具有适格的市场主体资格,肖念朋是涉案蔬菜摊的经营者;2.肖念朋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经营者肖念朋授权袁金玉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4.袁金玉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FSQD030081022C)》、《检验报告(No:BFSQD030081024C)》、《检验报告(No:BFSQD030081025C)》各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5140263483301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5140263483301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51402634833020)》各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5140263483301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29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