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源欣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571156615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大桥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9
(2025)赣0982行初15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江西鑫源欣实业有限公司
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樟树市人民法院
2
2025-07-07
(2025)浙0381民初7858号
肖像权纠纷
张**
?东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鑫源欣实业有限公司,你是我的天使医药科技(温州)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0
(2025)浙0109民初1170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健合(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聚优臻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鑫源欣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9
2015-12-15
(2015)樟大民初字第11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聂**、聂**等与江西鑫源欣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6412.23元
民事案件
2
2017-07-28
2016-05-22
(2016)赣09民终25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聂**、聂**、黄**、杨**、江西鑫源欣实业有限公司、国网江西樟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5-12-15
2015-12-15
(2015)樟大民初字第11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聂**、聂**、黄**、杨**与江西鑫源欣实业有限公司、国网江西樟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6412.2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229号
一、2026年6月1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冰糖燕窝饮品”(商标:宝嘉力和图形、产品类别:其他饮料(植物饮料)、生产日期:2025-05-24、包装规格:960克(80克*12)/盒)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出具NO:SJFX-00265-2026F《检验报告》显示:项目名称:结合态唾液酸,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应检出,检验结果:未检出(定量限:0.01g/kg),检验依据:GB31614.1-2023(第一法),得出问题项目:结合态唾液酸。
经查明,2025年5月24日,当事人以14.72元/盒的成本生产了一批“冰糖燕窝饮品”(商标:宝嘉力和图形、产品类别:其他饮料(植物饮料)、配料:纯化水,果葡糖浆,燕窝(泡发)(添加量4%),冰糖(添加量2%),银耳,枸杞子,琼脂,羧甲基纤维素钠,三氯蔗糖,柠檬酸,山梨酸钾、生产日期:2025-05-24、包装规格:960克(80克*12)/盒)成品88盒。之后以21.25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冰糖燕窝饮品”货值金额1870元,违法所得574.64元。
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问题项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造成产品结合态唾液酸未检出的原因是使用的原料是泡发燕窝,由40g干燕窝泡发至4kg的燕窝(泡发),成品中结合态唾液酸含量较低,同时生产时搅拌不均匀导致的。同时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中使用燕窝40g泡发至4kg,泡发率为100倍,远高于燕窝行业中普遍的泡发率6~10倍。
二、2026年7月15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可乐虎仔牌葡萄糖酸锌口服液”(商标:宅急快药和图形、批号/生产日期:20260603/2026-06-03、包装规格:100ml(10ml/支*10支)/盒、批准文号:食健备G202136000418)进行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出具NO:SJC26410000443038102《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铅(Pb),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检验结果:0.05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Pb)项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2026年6月3日,当事人以1.52元/盒的成本生产了一批“可乐虎仔牌葡萄糖酸锌口服液”(商标:宅急快药和图形、批号/生产日期:20260603/2026-06-03、包装规格:100ml(10ml/支*10支)/盒、批准文号:食健备G202136000418)成品960盒。之后全部销售,销售总价1992.4元。截至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可乐虎仔牌葡萄糖酸锌口服液”货值金额1992.4元,违法所得533.2元。
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造成铅(Pb)项目超标的主要原因是产品主要原辅料铅质量指标把控不严导致的。
三、2026年7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新疆驼奶粉(调制驼奶粉)”(商标:疆驼小将、生产日期:2026-07-02、规格型号:300g/罐)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测,出具NO:(2026)GJZ7-00076F《检验报告》显示:项目名称:骆驼源性成分;计量单位:/;标准指标:应检出;检验结果:未检出(检出限:1%);检验依据:GB/T38164-2019,得出问题项目:骆驼源性成分。
经查明,2026年7月2日,当事人以42.99元/罐的成本生产了一批“新疆驼奶粉(调制驼奶粉)”(商标:疆驼小将、生产日期:2026-07-02、规格型号:300g/罐、配料表:全脂驼奶粉、脱盐乳清粉、奶味风味粉、碳酸钙)成品180罐。之后以46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新疆驼奶粉(调制驼奶粉)”货值金额8280元,违法所得541.8元。
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问题项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造成产品骆驼源性成分未检出的原因是生产该批次产品过程中,当事人员工在半成品库拿错了原料,错拿了其他奶源的半成品加工,导致该批次产品出现问题。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4.64元;
2.处罚款38000元。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3.2元;
2.处罚款88000元。
三、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41.8元;
2.处罚款100000元。
综上所述,处罚没款合计227649.64元上缴国库。
226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2
樟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特殊膳食食品:二氢槲皮素肺肽特膳饮(杀菌型),产品类别: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产品规格:100mg(10ml/瓶×10瓶),该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新资源食品“二氢槲皮素”,外包装标注“(本品添加二氢槲皮素1.5mg/100ml)”内容,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生产批记录和原料“二氢槲皮素”领用记录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在生产投料过程中添加了原料“二氢槲皮素”,添加量为1.5g/100L,根据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关于β-1,3/α-1,3-葡聚糖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二氢槲皮素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允许使用范围不包括特殊膳食类别。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生产二氢槲皮素肺肽特膳饮(杀菌型)1批次,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0924,共生产成品1956盒,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成本价2元/盒,销售价2.22元/盒,货值金额共计4342.32元,违法所得430.32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430.32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处罚没款55430.32元上缴国库。
55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