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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俊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30946308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文阁乡海坝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7
(2024)渝0113民初19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锋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9
(2024)渝0113民初19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锋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07-19
(2024)黔0521执2068号
特殊程序
张**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
大方县人民法院
4
2022-05-13
(2022)黔05民终545号
劳动争议
石**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4-15
(2022)黔05民终497号
劳动争议
祝*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4-15
(2022)黔05民终506号
劳动争议
李*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1-04
(2021)黔05民终8251号
合同纠纷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博创恒诚科技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1-04
(2021)黔05民终8252号
合同纠纷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博创恒诚科技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1-04
(2021)黔05民终8253号
合同纠纷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博创恒诚科技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12-14
(2021)黔0521民初6787号
合同纠纷
卢**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
大方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2-13
(2017)黔民终7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18-02-13
(2017)黔民终7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龙昌镇沙坡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
贵州恒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龙昌镇沙坡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
裁判文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06
2024-09-02
(2024)黔0521民初4482号
劳动争议
杨**与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2604.56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01
2022-05-16
(2022)黔0521执1568号
劳动争议
萧*、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01
2022-05-16
(2022)黔0521执1563号
劳动争议
周*、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6-01
2022-05-16
(2022)黔0521执1567号
劳动争议
刘**、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6-01
2022-05-16
(2022)黔0521执142号
劳动争议
王**、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6-01
2022-05-16
(2022)黔0521执137号
劳动争议
王**、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6-01
2022-05-16
(2022)黔0521执1564号
劳动争议
赵*、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6-01
2022-05-16
(2022)黔0521执138号
劳动争议
夏**、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6-01
2022-05-16
(2022)黔0521执1037号
劳动争议
陈*、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6-01
2022-05-16
(2022)黔0521执140号
劳动争议
屈**、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毕﹞煤安罚﹝2024﹞18号
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0月21日煤矿在111602采面工作面推拉第46号、47号支架时候因采面顶板破碎,移架时采面顶板垮落引起T1甲烷异常上升预警,煤矿未严格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造成10月24日中班移动第47号支架时,47号支架及上出口顶板煤层与矸石大量冒落,引起111602采煤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的行政处罚
36000.00元
毕节市能源局
2024-12-04
2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4﹞251号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涉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瓦斯管路存在与动力电缆接触现象、未按规定对井下出水点涌水量进行观测、井下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未安设跑车防护装置、带式运输机机尾处未设防护栏、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局部地方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混挂在一起、瓦斯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电气设备集中点未按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井下贯通后未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一期一档”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安装的压力表和安全阀没有定期校准、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没有工作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无全呼功能、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未加强支护、井下密闭未按要求进行管理、综采工作面未进行矿压监测、未加强对密闭墙的维护和检修、掘进巷道超限预测范围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分别1.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3.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7.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8.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9.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0.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11.处罚款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1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13.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4.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5.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6.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7.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8.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9.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0.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22.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3.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警告
7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9-29
3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4﹞216号
通过贵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兴达煤矿进行抽查,发现:2024年8月7日14时37分,井下1685主井运输机尾在未停止带式输送机情况下,现场有6名人员将机尾处防护栏拿开清理、运送淤泥,违章作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8-27
4
﹝毕﹞煤安决﹝2024﹞10号
一、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档案管理不规范,(1)兴达煤矿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检查时煤矿提供的最后一次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测检验报告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2)兴达煤矿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已超过5年,检查当时未能提供性能测定报告。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按煤矿编制的作业规程(措施)要求进行管理,(1)111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锚索,作业规程规定锚索间排距1600×1600mm,实际锚索支护滞后工作面约10m;(2)111602综采工作面两端未使用端头支架,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使用3.6mπ型钢梁进行加强支护;(3)111602回风巷有2处顶板破碎,原有锚网支护失效未及时处理。(4)111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涌水量增大,与原探放水成果不符,未补充实施超前探放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三、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兴达煤矿编制的《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不完善,未针对煤矿采掘作业过程瓦斯有幅度超过2倍、变化超过0.2%波动的异常情况,制定“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等”要求,导致2024年5月20日12时36分至13时15分,111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由0.08%增大到0.43%(幅度超过2倍、变化超过0.2%)未分析原因,未采取措施,直到14时00分04秒引起瓦斯超限报警;
一、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档案管理不规范,(1)兴达煤矿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检查时煤矿提供的最后一次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测检验报告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2)兴达煤矿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已超过5年,检查当时未能提供性能测定报告。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项的要求,上述2个违法违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按煤矿编制的作业规程(措施)要求进行管理,(1)111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锚索,作业规程规定锚索间排距1600×1600mm,实际锚索支护滞后工作面约10m;(2)111602综采工作面两端未使用端头支架,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使用3.6mπ型钢梁进行加强支护;(3)111602回风巷有2处顶板破碎,原有锚网支护失效未及时处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上述3个违法违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兴达煤矿编制的《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不完善,未针对煤矿采掘作业过程瓦斯有幅度超过2倍、变化超过0.2%波动的异常情况,制定“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等”要求,导致2024年5月20日12时36分至13时15分,111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由0.08%增大到0.43%(幅度超过2倍、变化超过0.2%)未分析原因,未采取措施,直到14时00分04秒引起瓦斯超限报警;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75000.00元
毕节市能源局
2024-07-24
5
黔﹝七星关﹞煤安罚﹝2024﹞09号
未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备编号194637)进行维护,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2日 。
未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备编号194637)进行维护,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2日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5.1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
10000.00元
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6-11
6
黔﹝七星关﹞煤安罚﹝2024﹞07-1号
1.煤矿未编制111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施钻取芯安全技术措施;2.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指令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2月5日对你矿检查发现1116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未附井下通信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避灾线路等图至2024年3月24日仍未整改)。
1.煤矿未编制1116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施钻取芯安全技术措施;2.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指令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2月5日对你矿检查发现1116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未附井下通信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避灾线路等图至2024年3月24日仍未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25,000.00);2.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5,000.00)。合并给予兴达煤矿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的罚款(¥40,000.00)。
40000.00元
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6-11
7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4﹞082号
1.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急停保护装置不可靠,检查组对井口段急停保护装置开展试验急停保护未动作;未安装防脱绳保护装置。2.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1685运输石门带式输送机下浮煤浮矸未及时清理,托辊上覆有大量煤泥。3.井下中央变电所装设的防火铁门不能满足防火要求,防火铁门与巷道底板间留有高约30cm的空间,着火后不能立即封闭阻止火势蔓延。4.水泵房水泵一回馈电开关(编号KD-47)2024年2月27日-3月2日未进行漏电实验。5.经抽查,有1台在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备编号155989)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6.地面和井下中央变电所存放的绝缘手套(在用)检验有效期到2023年9月25日,已过期。7.矿井监控I回路线路上分接地面照明、洗煤车间照明负荷;监控Ⅱ回路线路上分接变电所内用电、坑木房、室外照明等负荷。8.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人员入井唯一性识别装置损坏不能使用。9.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111602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顶板多处顶板离层破碎、形成网兜,没有及时处理;1116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段有一处铰接顶梁未接顶板。10.主斜井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滚筒未安设防护栏
1.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2.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3.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4.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5.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6.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7.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8.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9.处二万五千元罚款(¥25,000.00);10.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18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3-25
8
黔﹝七星关﹞煤安罚﹝2024﹞01-1号
1.111602采煤工作面改变采煤工艺,高等普采工艺改成综采工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其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现场检查时111602采面乳化液压泵停止运行,采面16#液压支架出现泄压,顶板煤体垮落情况,班组长马学生在未恢复16#液压支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从16#液压支架下经过;3.二采区回风下山安设的1部660V馈电开关未安设保护接地。
1.111602采煤工作面改变采煤工艺,高等普采工艺改成综采工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其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现场检查时111602采面乳化液压泵停止运行,采面16#液压支架出现泄压,顶板煤体垮落情况,班组长马学生在未恢复16#液压支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从16#液压支架下经过;3.二采区回风下山安设的1部660V馈电开关未安设保护接地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处兴达煤矿人民币玖万元整的罚款(¥90,000.00);2.给予兴达煤矿警告,并处兴达煤矿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5,000.00);3.处兴达煤矿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5,000.00)。合并给予兴达煤矿警告,并处兴达煤矿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罚款(¥120,000.00)。
225000.00元
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3-12
9
黔﹝七星关﹞煤安罚﹝2023﹞14号
2023年11月16日入井检查时,111602采面切眼掘进工作面已施工13.6米,其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没有设置甲烷传感器
2023年11月16日入井检查时,111602采面切眼掘进工作面已施工13.6米,其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没有设置甲烷传感器。 以上事实违反了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兴达煤矿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
10000.00元
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3-12
10
黔﹝七星关﹞煤安罚﹝2023﹞15-1号
2023年12月12日,毕节市七星关区能源局对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11602切眼巷道贯通未按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构筑通风设施;2.111602回风巷未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3.11602回风巷在斜巷中使用的JD-11.4kW调度绞车不符合相关标准
1.111602切眼巷道贯通未按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构筑通风设施;2.111602回风巷未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3.11602回风巷在斜巷中使用的JD-11.4kW调度绞车不符合相关标准。 以上事实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给予兴达煤矿警告,并处兴达煤矿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25,000.00);2.处兴达煤矿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3.处兴达煤矿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合并给予兴达煤矿警告,并处兴达煤矿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罚款(¥45000.00)。
80000.00元
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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