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飞飞新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胜 | 注册资本:5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02MAE2E1740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宝塔路72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办理营业执照,在赤壁市蒲圻街道农贸大市场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肉类和农副产品等。
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将自养羊进行宰杀后,在未经相关部门进行检疫检验的情况下,将上述羊肉放在其经营门店对外销售。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自行宰杀的羊肉。经现场检查称重,尚有18.8斤未售出。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称,上述所售羊肉是自家养殖,自行宰杀,不能提供上述所售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明》;自行屠宰后,共宰得羊肉30斤,售价30元/斤,共销售11.2斤,销售收入共计336元,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羊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羊肉18.8斤,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