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州市龙湾永中熙泽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宜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2L6U397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宏联佳园东首11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564号
涉案“老鸭煲”食品是一款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标示制造商:长沙市雨花区德尔旺食品厂,标示厂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栗塘村,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6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经查询,长沙市雨花区德尔旺食品厂营业执照已经于2013年9月2日被吊销,上述标签标示的制造商:长沙市雨花区德尔旺食品厂,标示厂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栗塘村,内容为虚假。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老鸭煲”食品共5包,单价2元/包,货值金额总计10元,计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无法出示上述食品进货查验资料。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7日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的得力弯头液体胶,该胶水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保质期24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胶水销售价3元/瓶,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3元。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查验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对于违法销售食品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对于违法销售失效产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3元,上缴财政。
5003.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
温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10号
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宏联佳园东首118室由王宜福负责经营管理的温州市龙湾永中熙泽超市(使用性质:超市,使用面积:700平方米)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属于较轻违法
给予由王宜福负责经营管理的温州市龙湾永中熙泽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