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欣雅百货日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献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2MA758RAPXF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河西街道农贸市场二期北1-6号彩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德令哈市监罚字〔2024〕49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元
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2
西德令哈市监西罚字〔2023〕16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 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调温型电热毯货值金额为:35×20=700元,违法所得为:35×18-20×18=270元,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德令哈欣雅百货日化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700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700.00元
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