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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鸿兴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喻安法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AJR2W09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沙湾公寓B1-2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川市监处[2024]62号
经查,当事人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遵义自贸协同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维护保养电梯35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遵义自贸协同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维护保养时间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32台电梯),电梯约定的维护保养费用为3150元/台/年(4台电梯)及3000元/台/年(28台电梯);维护保养时间自2022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临港遵义科技城园区二期B1地块1号厂房2台电梯),电梯约定的维护保养费用为3200元/台/年;维护保养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1台电梯,设备编号D6N17101),电梯约定的维护保养费用为3000元/台/年。日常维护保养方式为“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当事人2024年4月18日在对遵义自贸协同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现场检查7号楼1号梯维保记录本,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调取当日该电梯监控录像显示,当日并未发现维保人员到场开展维保工作,维保记录本上签字人员为张义军、王洪。 当事人与使用单位(遵义自贸协同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约定7号楼1号梯维护保养费用为3000元/台/年(出厂编号:D6NL6914),由于合同中未清楚约定单次维护保养费用,以及因天气、个人因素和使用方沟通提前或延期维保,无法计算每年维保次数,因此无法核算本次维护保养中获利费用。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鸿兴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张义军、王洪电梯维保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2024年4月26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贵州鸿兴电梯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检查图片四张,现场录制视频1份(光盘保存),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3.《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3份共23页,证明涉案电梯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2
汇市监处罚﹝2023﹞152号
综上所述,当事人电梯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及未完整记录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及基本要求的检查结论的行为,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该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第一款第四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维保的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遵汇市监特令[2023]第80号)1份共1页、《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2.2023年8月2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3.2023年8月10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4.2023年8月11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尹小平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5.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遵义自贸协同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遵义自贸协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3份共23页;证明涉案电梯由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事实; 6.当事人填写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11份共67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2377-202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劳动合同书》各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 2023年8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汇市监罚告〔2023〕152号),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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