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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财源上和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艳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7PAJA1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上和城小区36号楼111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4〕243号
当事人售卖的宏宝莱品牌凤梨味果汁汽水是经营者于2024年6月1日在双阳区明升副食店进购1箱(24瓶),进购价格为35元一箱,折合1.46元一瓶,售卖价格2元一瓶,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2024年10月15日后同批次有2瓶在售,12月16日售卖给投诉人1瓶,12月18日依法扣押1瓶,其余22瓶在10月15日之前售卖,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0.54元。经营者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能够主动为投诉人退款赔偿。当事人12月20日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产品,消除影响。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财源上和城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成立。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投诉,内容是:本人于2024年12月16日在财源上和城超市购买到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过期宏宝莱汽场凤梨味果汁汽水产品。商户未能尽到查货验货的义务,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诉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双阳区财源上和城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在售商品有1瓶投诉人投诉的同批次宏宝莱品牌凤梨味果汁汽水生产日期20231015,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至2024年10月15日,已超过保质期,投诉人投诉属实。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12月18日经主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售卖的汽水是经营者于2024年6月1日在双阳区明升副食店进购24瓶,进购价格为35元一箱,折合1.46元一瓶,售卖价格2元一瓶,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2024年10月15日后同批次有2瓶在售,12月16日售卖给投诉人1瓶,12月18日依法扣押1瓶,其余22瓶在10月15日之前售卖,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0.54元。经营者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能够主动为投诉人退款赔偿。当事人12月20日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产品,消除影响。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财源上和城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消除影响;货值金额较少;过期食品数量较少;过期时间短;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没有主观故意;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能够主动为投诉人退款并予以赔偿;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张贴召回公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办案单位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宏宝莱品牌凤梨味果汁汽水1瓶;2.没收违法所得0.54元;3.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54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2-14
2
长双市监减处〔2023〕19号
当事人售卖的好益多乳酸菌饮料是2022年6月14日从双阳区苗圃中大副食店进购的,有票据,进购价格16元/联,售卖18元/联,生产日期2022年6月2日,保质期8个月,截止到2023年2月2日之后售卖了最后1联好益多乳酸菌饮料,即投诉人2月21日购买的1联,违法所得2元;货架上待售的大祺玉米酥萝面包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从双阳区鸿晟食品经销处,有进货票据,进购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2023年2月26日之后没有再售卖。事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为举报人退款并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财源上和城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成立。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人举报,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双阳区财源上和城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投诉商品,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在售商品有两袋面包超过保质期。产品名称:玉米酥萝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保质期13天.至2023年2月28日检查时止已超过保质期。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3年2月28日申请主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货架上待售的大祺玉米酥萝面包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从双阳区鸿晟食品经销处,有进货票据,进购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2023年2月26日之后没有再售卖。事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为举报人退款并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财源上和城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成立。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本案中,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和理由:1.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较少。2.事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为举报人退款并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六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面包2袋;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02.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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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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