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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明基小卖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宗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502MA5MF1QQ97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北海市贵州路39号南方大厦一楼北侧出租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8月15日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12月1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12月18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4条,总价6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1条,营业额105元,利润收入13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七条第六款“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整(¥13元); 二、罚款贰佰肆拾柒元整(¥247元)。 罚没款共计贰佰陆拾元整(¥260元)。
247.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2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28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8月15日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6月25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7月4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13条,总价28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1.5条,营业额277元,利润收入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一百二十八《<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从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元); 二、罚款伍佰陆拾元整(¥560元)。 罚没款共计伍佰玖拾元整(¥590元)。
56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