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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罗家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吊销,已注销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维波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6E63K76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罗家坝社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罚[2024]38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07月13日,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0月23日下达的刑事判决书((2020)黔0321刑初411号),认定当事人系涉人员唐**的实控公司,唐**利用当事人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定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占用用农用地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高利转贷罪、包庇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涉案财产处置清单》中明确,当事人股权属于唐**、彭**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2.对遵义市鑫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陈利娟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按照《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4执1号之三十九的要求,当事人股权归遵义鑫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所有;②当事人为涉黑人员实际控股的公司,遵义市鑫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未将当事人股权进行划转,也未注销;③遵义市鑫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仍为当事人进行税务零申报。 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黔0321刑初411号1份(部份内容),证明以下事实:①被告人唐**,捕前系贵州超一集团董事长;②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占用用农用地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高利转贷罪、包庇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遵义市涉*案件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涉案财产处置清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仁怀市罗家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股东为唐维波100%代持,②权属为组织资产;③处置依据:黑恶势力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收益;④判决意见:没收公司全部财产。 5.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4执1号之三十九,证明以下事实:①该院在(2020)黔 032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涉案财产处置清单》中明确,当事人公司股权属于唐**、彭**所有,依法应予没收或追缴;②涉黑公司股权划转清单中有仁怀市罗家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6.遵义市鑫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全权配合调查,接受询问,提交证据资料的事实。 7.陈利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及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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