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龙凤区丽渤湾海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3MAC3NCCE0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176号湿地福苑E-20号楼02号商服(2门、3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5〕439号
经查,2025年5月7日,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见当事人用于商品结算的“佰伦斯”生鲜专用称上没有强制检定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下达《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龙凤市监责改【2025】25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将涉案“佰伦斯”生鲜专用称提供给大庆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检定有效期至2026年5月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5-08-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