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焦宏琪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02MA73LM2D6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安国乡颉河村七组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崆)市监罚〔2024〕221号
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日生产平凉米香醋(规格型号:800ML/瓶)瓶装醋共240瓶,由该公司兼职送货员胡建波在2024年4月15日配送到了泾川县我的锅火锅烧烤食材店一件(一件12瓶),其余该批次瓶装醋也于2024年4月底前配送到了不同的销售店。该批次瓶装醋2024年5月29日被抽检,抽样基数为8瓶,备样数量为2瓶,2024年6月22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BJ24620821794830225)显示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平凉米香醋每瓶售价3.5元,货值金额840 元,违法所得840元。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3日生产平凉米香醋2.5L/桶共120桶,由该公司兼职送货员胡建波在2024年6月12日配送到了华亭市安口镇鑫都优品商业零售超市一件(一件6桶),其余该批次桶装醋于2024年6月底前被配送到了不同的销售店。该批次桶装醋2024年8月7日被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抽样基数为8桶,备样数量为2桶,2024年9月7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FJ2024-3732)显示该批次平凉米香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9《酿造食醋》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平凉米香醋售价7元/桶,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840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调查人员分别出具提供了该公司于2024年3月1和2024年6月3日送检当日产品,并由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出具的两份产品报告(报告编号:No:A24AW00056和报告编号:No:A24AW00189),这两份报告证明2024年3月1日和2024年6月3日产品出厂时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和GB/T18187-2000《酿造食醋》的标准要求,为合格产品。另查,当事人在2024年4月16日因在储存环节有不按规定要求存放产品违法行为,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崆市监责改〔2024〕9-13号。
对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680元;
2.责令停产停业;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680元,大写壹仟陆佰捌拾元整。
0.00元
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2
(平崆)市监罚﹝2024﹞221号
2024年6月25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流通股向安国市场监管所移交线索,2024年6月22日平凉市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抽样检查中发现我所辖区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香醋为不合格产品,由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BJ24620821794830225)显示当事人2024年3月1日生产的平凉米香醋(规格型号:800ML/瓶)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告NO:XBJ24620821794830225)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余炜冰、李文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BJ24620821794830225)并对平凉市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3月1日生产瓶装平凉米香醋(规格型号:800ML/瓶)共计240瓶,现已全部销售,公司库房内无该批次平凉米香醋的库存。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崆市监责改〔2024〕9-22号,责令该公司对销售的不合格平凉米香醋进行产品召回,严控公司生产工艺,杜绝不合格产品的生产。2024年7月12日报区局领批准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过程中,2024年9月11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流通股向安国市场监管所移交线索,2024年8月7日平凉市华亭市场监管局对华亭市安口镇鑫都优品商业零售超市中由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平凉米香醋进行了抽检。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9月7日出具的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6月3日生产的平凉米香醋(规格型号:2.5L/桶)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告NO:NFJ2024-3732)显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乳酸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4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余炜冰、李文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FJ2024-3732)并对平凉市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6月3日生产桶装平凉米香醋(规格型号:2.5L/桶)共计120桶,现已全部销售,公司库房内无该批次平凉米香醋的库存。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崆市监责改〔2024〕9-42号,责令该公司对销售的不合格平凉米香醋进行产品召回.对以上两次违法线索,我局办案人员并案调查后于2024年9月23日调查终结。经查,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日生产平凉米香醋(规格型号:800ML/瓶)瓶装醋共240瓶,由该公司兼职送货员胡建波在2024年4月15日配送到了泾川县我的锅火锅烧烤食材店一件(一件12瓶),其余该批次瓶装醋也于2024年4月底前配送到了不同的销售店。该批次瓶装醋2024年5月29日被抽检,抽样基数为8瓶,备样数量为2瓶,2024年6月22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BJ24620821794830225)显示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平凉米香醋每瓶售价3.5元,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840元。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3日生产平凉米香醋2.5L/桶共120桶,由该公司兼职送货员胡建波在2024年6月12日配送到了华亭市安口镇鑫都优品商业零售超市一件(一件6桶),其余该批次桶装醋于2024年6月底前被配送到了不同的销售店。该批次桶装醋2024年8月7日被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抽样基数为8桶,备样数量为2桶,2024年9月7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FJ2024-3732)显示该批次平凉米香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平凉米香醋售价7元/桶,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840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调查人员分别出具提供了该公司于2024年3月1和2024年6月3日送检当日产品,并由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出具的两份产品报告(报告编号:NO:A24AW00056和报告编号:NO:A24AW00189),这两份报告证明2024年3月1日和2024年6月3日产品出厂时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和GB/T18187-2000《酿造食醋》的标准要求,为合格产品。另查,当事人在2024年4月16日因在储存环节有不按规定要求存放产品违法行为,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崆市监责改〔2024〕9-13号。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元。2.责令停产停业6个月。
-元
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3
(平)市监罚【2023】58号
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和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规定,总酸(以乙酸计)均要求大于等于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本案中菌落总数、总酸(以乙酸计)项目均按照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认定。
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醋,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1.对平凉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 12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2元,大写壹拾贰元整。
0.00元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