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森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传礼 | 注册资本: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675638037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高新开发区修正路505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4﹞93号
经查:当事人2020年2月24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18日从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了2盒碳酸钙D3颗粒药品,生产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g*12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20220666。以上药品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含量测定]维生素D3含维生素D3(C27H44O)应为标示量的90.0%~122.5%检验结果含维生素D3量为62.8%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结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8332009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药品价格为26.47元/盒,共售出2盒,销售价为38元/盒。当事人已经履行对药品质量进行审查的义务,购进药品时已经查验供货方许可证、随货同行单、成品检验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建立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其他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批次药品为劣药。现已查实:当事人销售劣药,货值金额76元,违法所得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虽然客观上构成了销售劣药违法行为,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药品为劣药,能够提供相关凭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