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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张兵副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2MA48QTGM4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洋县后港镇东升街113号-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明,2025年1月,一名操荆门城北口音的男子驾驶东风牌面包车上门向当事人推销五粮液白酒,当事人在未核实该男子真实身份,且未查看五粮液白酒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4200元/件的价格购进标示为“1618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件,计购进金额8400元,上述白酒包装物及瓶体上均标示有“1618 五粮液? ,WULIANGYE,W及图形,酒精度:52%vo1,净含量:500mL,数字编码8521003 1 2021/05/18”等字样,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后,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待售。同年12月15日,当事人以5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件,计销售金额5000元,剩余未销售已被本局依法扣押的涉案白酒1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对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计算规定,“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金额为5000元,故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经营额为10000元,实际获得涉案五粮液白酒财产收益5000元。 2025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1618五粮液”浓香型白酒进行鉴定,次日,该公司出具了《辨认/鉴定证明书》〔编号:川五辨(鉴)No.5014204〕,其辨认/鉴定结论为该批送检酒样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同日,本局将上述辨认/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此结论未提出任何异议。 另查明,W及图形、五粮液、五粮液WULIANGYE及WULIANGYE均属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1207092、13878307、3467940、3467941,核定使用范围均包含酒。 还查明,同年12月26日,当事人主动如数退还了消费者购买五粮液白酒的款项,并给予消费者适当的物资补偿,已获得消费者谅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涉案的“1618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件(12瓶); 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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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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