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奇武 | 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4MA2Y3GKX9Q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上雁路56号金山碧水三期冬馨苑7号楼1层01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交执福高一﹝2025﹞罚字第2号
2025年1月9日9时0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陈起耀、游舒凯在沈海高速宏路收费站对肖有横驾驶的闽AZC829大型客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道路运输证上记载的业户名称是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该车持有福建省内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号码是:闽运旅游字1911294号,车上载客人数40多人,从福清开往福州,检查时闽AZC829客车正在宏路收费站揽客1人,该车现场未持有旅游客运包车合同、包车票,未能及时通过微信等方式提供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闽AZC829大型客车存在未持有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持有包车票、包车合同、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0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1-10
2
闽交执福高五﹝2024﹞罚字第37号
2024年9月14日16时0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王凌云、郑信挺在S11阳下收费站出口检查时,发现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肖有横驾驶黄闽AZC829旅游客车,乘载23名乘客从长乐机场前往福清,该趟行程为旅游包车客运。黄闽AZC829大型普通客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肖有横现场不能出示包车合同,存在未持有包车合同从事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持有包车票、包车合同、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0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09-19
3
闽泉五交执﹝2024﹞罚字第393号
2024年8月17日10时3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晋江池店高速出口处检查时,发现闽AZC879号客车途经此路段。经查和询问驾驶员,该车由刘海鹏驾驶,车内有11名乘客。经检查,11名乘客与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承包闽AZC879号车辆5天,车费为4700元。经福州到福建漳州,今天该趟次从漳州上车要去泉州鲤城区开元寺。驾驶员现场出示了闽AZC879号车辆的省内包车牌为闽运旅游1911317。闽AZC879号车辆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榕字350101101783。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闽AZC879号车辆与该11名乘客该趟次的《包车合同》或包车发票。也无法提供该趟次运输的《包车合同》照片等证明材料。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11
4
闽交执福高一﹝2024﹞罚字第38号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30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06-12
5
黔交执0905罚﹝2024﹞11号
2024年2月27日,肖有横驾驶车牌号为闽AZC829的车辆至(G60)沪昆高速茶果加油站下行,因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被我大队执法人员查获。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九支队
2024-02-27
6
闽厦直属交执﹝2023﹞罚字第1392号
2023年5月29日10时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李广波、曾必琦在邮轮中心码头执法检查时,发现江明凯受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指派驾驶闽A-ZB216大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驾驶员江明凯现场未能出示《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驾驶员进行询问。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日江明凯受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指派驾驶闽A-ZB216大型普通客车运载福建省国中旅行社有限公司22名乘客,从泉州到厦门邮轮中心码头,全程运费为9100元被现场查获。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江明凯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为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且该司属首次违法。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3-05-30
7
闽厦直属交执﹝2023﹞罚字第1391号
2023年5月29日10时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琦、李广波在邮轮中心码头执法检查时,发现江明凯受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指派驾驶闽A-ZB216大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驾驶员江明凯现场出示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系伪造。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驾驶员进行询问。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日江明凯受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指派驾驶闽A-ZB216大型普通客车运载福建省国中旅行社有限公司22名乘客,从泉州到厦门邮轮中心码头,全程运费为9100元被现场查获。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系伪造,且属首次违法。福州五洲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